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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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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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農業金庫的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超過三家。這條規定是為了限制獨立董事兼任的數量,以確保其能充分投入農業金庫的公司治理,並有效履行其責任。根據最新的資料,可以舉出類似的案例來闡述這項規定的適用情況。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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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