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除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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