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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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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業務相關法令。 四、作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對於查勘案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七、藉勘災損失認定而為其他不法行為,或意圖為自己或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不實勘損報告以領取保險理賠,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八、有第七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未依前條第四款迴避。
  2. 2.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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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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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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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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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