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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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合格勘損人員,指依本辦法取得合格證書,得就農業保險個別保險商品辦理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
- 2.前項應由合格勘損人員認定損失之個別保險商品,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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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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