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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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格勘損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七、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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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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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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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