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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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局為估算園區各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數值,得請園區事業提供預估營業額資料,以作為未來評估收取管理費之參考。
- 2.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必要時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申報相關資料,經發現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查明之結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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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