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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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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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