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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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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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 4 條明確規定了核准入區並辦妥公司設立登記的園區事業應當按期繳納管理費,而未辦妥營業登記的園區事業則需在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管理費。這個規定旨在要求在園區內進行業務的公司及時繳納管理費,以確保園區的運作和地方環境的品質。 參考資料: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舉例: 某農業科技園區核准了一家新的農業科技公司設立登記,根據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 4 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在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按期繳納管理費。這確保了園區事業的財務收入,也維護了園區的正常運轉。
- 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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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