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園區事業應對保稅貨品進行存放固定的倉庫或場所,并且要編號置卡以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外,如果經海關核准可以使用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的話,應該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舉例:在司法院裁定書中,有提到保稅工廠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而依有關規定無須報關的情況。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這些保稅貨品的存放和記錄,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條例進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