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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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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間內因存放、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時,應檢附說明文件報經管理局核定後,立即按增加數量登帳,並於次月五日前按上月新增數量製作彙總表送交管理局,並副知海關;保稅輸入觀賞水族動物之母體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完稅進口後,其於保稅期間內所生之子代屬保稅貨品,免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課稅,由管理局核准輸往課稅區後,按核准數量自行除帳。
  2. 2.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屬第三條第一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者,於存倉蓄養過程致數量增加時,其增加之子代,不得輸往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園區事業應於子代出生七日內檢附說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並按增加數量登帳,並副知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保稅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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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