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相關事業,如果將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都視同出口及進口。在進行買賣時,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並且在2004年進行了修正。這條法規的一個範例是,假設一家保稅工廠要將貨品售予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那麼在進行買賣時,雙方必須準備報單和報關必備文件,並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通關手續,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