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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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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2. 2.前項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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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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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