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1.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2.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 3.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
- 4.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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