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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園區事業之通關手續依關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園區事業之貨品原則上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三、第三項對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明示其為外銷貨品。 四、第三項之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一、第一項明定園區事業之通關手續依關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園區事業之貨品原則上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三、第三項對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明示其為外銷貨品。 四、第三項之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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