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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稅區提供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手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二、除第一項之稅捐外,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比照科學工業園區,得免徵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併此敘明。 三、第四項規定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之處理原則,以利管理局及海關之行政管理。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 二、除第一項之稅捐外,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比照科學工業園區,得免徵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併此敘明。 三、第四項規定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之處理原則,以利管理局及海關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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