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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2.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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