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主管機關可以報經行政院核准,在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的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舉例說明,根據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二三三○○號函示的內容,對於保稅工廠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須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報繳營業稅。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的實際應用。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 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鼓勵園區事業投資,得於園區內劃定保稅區,給予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爰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訂定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一、第一項為鼓勵園區事業投資,得於園區內劃定保稅區,給予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爰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訂定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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