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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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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管理局可以為了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的研發和外銷需求,來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條例可以讓管理局在科技園區內設置適合的設施,以支持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發和生產。這可以包括溫室用於植物培育、養殖場用於動物飼養,以及其他相關設施和設備。同時,也可以包括專用隔離設施,用於進行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立法沿革 1

(0930323 制定)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立法理由一、為吸引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進駐園區,管理局得於園區內設置隔離設施或其他設備,以供研究、發展及外銷便利之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園區事業使用本條中之各項設施者,應收取服務費或相關費用,且此等相關費用屬第九條所定之費用,應依該條項辦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323 制定)

一、為吸引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進駐園區,管理局得於園區內設置隔離設施或其他設備,以供研究、發展及外銷便利之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園區事業使用本條中之各項設施者,應收取服務費或相關費用,且此等相關費用屬第九條所定之費用,應依該條項辦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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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