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0 條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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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管理局可以為了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的研發和外銷需求,來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條例可以讓管理局在科技園區內設置適合的設施,以支持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發和生產。這可以包括溫室用於植物培育、養殖場用於動物飼養,以及其他相關設施和設備。同時,也可以包括專用隔離設施,用於進行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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