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對於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管理局可以為了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的研發和外銷需求,來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條例可以讓管理局在科技園區內設置適合的設施,以支持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發和生產。這可以包括溫室用於植物培育、養殖場用於動物飼養,以及其他相關設施和設備。同時,也可以包括專用隔離設施,用於進行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立法理由一、為吸引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進駐園區,管理局得於園區內設置隔離設施或其他設備,以供研究、發展及外銷便利之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園區事業使用本條中之各項設施者,應收取服務費或相關費用,且此等相關費用屬第九條所定之費用,應依該條項辦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吸引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進駐園區,管理局得於園區內設置隔離設施或其他設備,以供研究、發展及外銷便利之用。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園區事業使用本條中之各項設施者,應收取服務費或相關費用,且此等相關費用屬第九條所定之費用,應依該條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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