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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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關稅法第八十五條,將應辦理補稅案件、管理、通關及委外加工案件於限期未辦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執行細節已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係參考關稅法第八十五條,將應辦理補稅案件、管理、通關及委外加工案件於限期未辦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執行細節已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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