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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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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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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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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23 制定)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關稅法第八十五條,將應辦理補稅案件、管理、通關及委外加工案件於限期未辦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執行細節已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0930323 制定)

本條係參考關稅法第八十五條,將應辦理補稅案件、管理、通關及委外加工案件於限期未辦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執行細節已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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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