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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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