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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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園區事業將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之處罰。
本條規定園區事業將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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