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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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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2. 2.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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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323 制定)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機構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立法理由一、為使園區從業人員,能有良好生活機能環境,實有設置生活機能區之必要,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一項,生活機能區內之設施由管理局開發、管理,並限制員工宿舍之出租對象。   二、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為因應其從業人員之需要,亦得於生活機能區外,經管理局之核准,自行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以提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1050419 修正)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立法理由一、因現行員工宿舍出租對象僅限園區機構從業人員,未包含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指派之人員,爰參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出租對象修正為「園區從業人員」,俾符業務推動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30323 制定)

一、為使園區從業人員,能有良好生活機能環境,實有設置生活機能區之必要,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一項,生活機能區內之設施由管理局開發、管理,並限制員工宿舍之出租對象。   二、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為因應其從業人員之需要,亦得於生活機能區外,經管理局之核准,自行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以提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1050419 修正)

一、因現行員工宿舍出租對象僅限園區機構從業人員,未包含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指派之人員,爰參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一項出租對象修正為「園區從業人員」,俾符業務推動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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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