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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2.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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