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