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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4 條

  1. 1.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 2.園區事業連續二年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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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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