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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時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提出,屆期仍不提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園區事業連續二年未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提出者,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園區事業未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之處罰。 二、園區事業如連續二年拒絕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者,其事業發展方向,恐與國家政策與園區設立目的有所未合,故特設本條第二項得據以廢止其進駐核准。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園區事業連續二年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條修正,園區事業所提出之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除應於管理局指定期限內提出外,其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園區事業,其所提出之財務報表尚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倘未先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命其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與未提出財務報表之情形無異,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爰將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一、本條規定園區事業未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之處罰。 二、園區事業如連續二年拒絕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者,其事業發展方向,恐與國家政策與園區設立目的有所未合,故特設本條第二項得據以廢止其進駐核准。
配合第三十條修正,園區事業所提出之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除應於管理局指定期限內提出外,其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園區事業,其所提出之財務報表尚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倘未先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命其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與未提出財務報表之情形無異,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爰將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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