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條要求園區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須在管理局指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和財務報表。如果園區事業的資本額達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一定數額以上,則提交的財務報表必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0條相關規定,並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證明其適用性。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立法理由為確實掌握園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財務健全與否,明定園區事業有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備查之義務。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立法理由一、園區事業提交之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期間,原規定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惟為縮短行政流程,爰修正第一項由管理局指定。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經濟部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之財務報表始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考量目前農業生物科技之產業特性及為減輕園區事業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使與公司法規定一致,而目前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依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商字第○九○○二二六二一五○號函,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園區事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始需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送交管理局備查。
為確實掌握園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財務健全與否,明定園區事業有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備查之義務。
一、園區事業提交之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期間,原規定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惟為縮短行政流程,爰修正第一項由管理局指定。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經濟部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之財務報表始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考量目前農業生物科技之產業特性及為減輕園區事業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使與公司法規定一致,而目前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依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商字第○九○○二二六二一五○號函,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園區事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始需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送交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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