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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2. 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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