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 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