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1.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 2.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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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要求園區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須在管理局指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和財務報表。如果園區事業的資本額達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一定數額以上,則提交的財務報表必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0條相關規定,並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證明其適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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