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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業應就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徵免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2. 前項帳冊及貨品,管理局必要時,得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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