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立法理由一、基因改造產品在農業科技產業中,占極重要之比例,由於其牽涉到生物安全性之問題,國際間對此均有明確之管理規範,故特設本條之規定。 二、目前我國關於基因改造之管理法規包括:植物種苗法、畜牧法、漁業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基因轉殖畜禽植物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等,園區事業從事研發時,應遵守上列及其他相關法規,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基因改造產品在農業科技產業中,占極重要之比例,由於其牽涉到生物安全性之問題,國際間對此均有明確之管理規範,故特設本條之規定。 二、目前我國關於基因改造之管理法規包括:植物種苗法、畜牧法、漁業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基因轉殖畜禽植物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等,園區事業從事研發時,應遵守上列及其他相關法規,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