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