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規定,如果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在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的話,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參考資料中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園區事業在園區內興建廠房需經過管理局的核准,否則將受到罰鍰並限期遷出。这就是根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規定。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處罰。
明定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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