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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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