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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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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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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得由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擬定計畫,申請管理局
核
准後興建,或由管理局興建出租。
前項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興建之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租售,以經管理局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為限,其售價及租金標準,應報請管理局
核定
之;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
第九十七條
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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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及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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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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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進駐之條件、程序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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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促進園區發展措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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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園區事業義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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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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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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