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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