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或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及按月彙報業務。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命其改正;連續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函請管理局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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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或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及按月彙報業務。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命其改正;連續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函請管理局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立法理由一、有關園區事業得享有自行點驗及按月彙報之便利,惟其取得資格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認定始可,非謂有本條之規定,園區事業即享有此權利,特此敘明。 二、本條規範保稅業務人員違規時海關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一、有關園區事業得享有自行點驗及按月彙報之便利,惟其取得資格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認定始可,非謂有本條之規定,園區事業即享有此權利,特此敘明。 二、本條規範保稅業務人員違規時海關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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