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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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核准即變更營運項目及核心技術所為之處罰,如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視其情節據以廢止其進駐核准。
本條規定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核准即變更營運項目及核心技術所為之處罰,如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視其情節據以廢止其進駐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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