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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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