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運計畫及必要文件,向管理局提出進駐申請;管理局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必要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項目、核心技術內容概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開始營運後,其營運項目或核心技術內容概要有變更時,應報請管理局核准。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時,其文件不全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者,管理局應敘明理由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管理局應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申請進駐之程序及應具備之文件與內容。 二、為避免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營運與其計畫不符,並確切掌握園區整體發展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爰於第四項規定其等營運項目及核心技術內容概要有變更時,應報請管理局核准。 三、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於申請人程序上之瑕疵,應給予補正機會,爰於第五項明定管理局應命申請人補正。倘申請人屆期仍不補正,則不予受理。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申請進駐之程序及應具備之文件與內容。 二、為避免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營運與其計畫不符,並確切掌握園區整體發展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爰於第四項規定其等營運項目及核心技術內容概要有變更時,應報請管理局核准。 三、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於申請人程序上之瑕疵,應給予補正機會,爰於第五項明定管理局應命申請人補正。倘申請人屆期仍不補正,則不予受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