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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 園區事業於核准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得沒入前項保證金;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 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 二、第一項明定園區事業應於核准後二個月內繳納保證金,以保障營運計畫能按時實施,避免園區事業任意延滯,空懸未行。 三、第二項明定保證金沒入及發還之依據。 四、第三項明定園區事業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按營運計畫實施時,得申請延期,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 園區事業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 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經管理局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立法理由一、為使核准事由明確,爰於第一項增列「進駐」之文字。 二、因農業生技、加值產業具有較長整備期及嚴格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登記制度等特色,以九十九年度開始承租園區廠房之動物疫苗廠商為例,該公司經過三年以上廠房整備及產品試製,直至一百零二年底始能正式提出GMP查廠申請,顯示相關投資案件確實需較長時間始能步入營運正軌。 三、農業相關產品常遭遇各國法規及貿易障礙之限制,以動物疫苗、生物肥料及生物農藥等產品外銷出口時所需申請之輸入准證為例,廠商必須至當地國家進行產品功效性及安全性等多項田間試驗,並經過該國政府之審核同意後,方能取得產品准證,所需時間至少二至五年以上。 四、另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資料,國內農企業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屬中小型企業,當廠商開始實質投入資金時,多選擇改採保守、穩健方式進行,需較長時間經營方能在營收及外銷產值上有所突破,故園區廠商在營運初期之營運規模,較不易達成投資評估時期之預估值。 五、農業生技、加值產業廠商之投資案件,所需廠房建置與整備、產品試量產、查廠登記、產品准證取得及國際市場通路建構等營運時程,往往長達六年以上,現行六年(三年可再延長三年,共六年)內實施營運計畫之規定實顯緊迫,故有將其營運計畫之實施期限予以延長之必要。 六、為避免第二項所稱「沒入」與行政罰法用語混淆,爰修正為「不予發還」。 七、第三項修正為「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經管理局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 二、第一項明定園區事業應於核准後二個月內繳納保證金,以保障營運計畫能按時實施,避免園區事業任意延滯,空懸未行。 三、第二項明定保證金沒入及發還之依據。 四、第三項明定園區事業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按營運計畫實施時,得申請延期,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一、為使核准事由明確,爰於第一項增列「進駐」之文字。 二、因農業生技、加值產業具有較長整備期及嚴格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登記制度等特色,以九十九年度開始承租園區廠房之動物疫苗廠商為例,該公司經過三年以上廠房整備及產品試製,直至一百零二年底始能正式提出GMP查廠申請,顯示相關投資案件確實需較長時間始能步入營運正軌。 三、農業相關產品常遭遇各國法規及貿易障礙之限制,以動物疫苗、生物肥料及生物農藥等產品外銷出口時所需申請之輸入准證為例,廠商必須至當地國家進行產品功效性及安全性等多項田間試驗,並經過該國政府之審核同意後,方能取得產品准證,所需時間至少二至五年以上。 四、另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資料,國內農企業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屬中小型企業,當廠商開始實質投入資金時,多選擇改採保守、穩健方式進行,需較長時間經營方能在營收及外銷產值上有所突破,故園區廠商在營運初期之營運規模,較不易達成投資評估時期之預估值。 五、農業生技、加值產業廠商之投資案件,所需廠房建置與整備、產品試量產、查廠登記、產品准證取得及國際市場通路建構等營運時程,往往長達六年以上,現行六年(三年可再延長三年,共六年)內實施營運計畫之規定實顯緊迫,故有將其營運計畫之實施期限予以延長之必要。 六、為避免第二項所稱「沒入」與行政罰法用語混淆,爰修正為「不予發還」。 七、第三項修正為「園區事業有正當理由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實施營運計畫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延期,經管理局審查核准後,得延長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總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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