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我不知道。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農發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明定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一、依農發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明定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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