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園區事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對於農業科技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之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另參考愛爾蘭之生物技術產業園區對外資實施之獎勵措施,如二至三年免除租金之優惠,以使企業儘速趨於穩固,權衡國內農業發展之現況,爰明定對於農業科技有特殊貢獻之事業,得減免土地租金,俾利引進對農業發展有特殊貢獻之產業進駐園區。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園區設立初期為增加招商誘因,業通案奉准於九十六年底以前免土地租金,而目前園區招商運作均已步入正軌。 三、因本條例施行迄今未曾援引適用本條規定,且對於「農業科技發展有特殊貢獻者」亦無明確之判斷基準,為避免爾後業務執行時發生爭議,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另參考愛爾蘭之生物技術產業園區對外資實施之獎勵措施,如二至三年免除租金之優惠,以使企業儘速趨於穩固,權衡國內農業發展之現況,爰明定對於農業科技有特殊貢獻之事業,得減免土地租金,俾利引進對農業發展有特殊貢獻之產業進駐園區。
一、本條刪除。 二、園區設立初期為增加招商誘因,業通案奉准於九十六年底以前免土地租金,而目前園區招商運作均已步入正軌。 三、因本條例施行迄今未曾援引適用本條規定,且對於「農業科技發展有特殊貢獻者」亦無明確之判斷基準,為避免爾後業務執行時發生爭議,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