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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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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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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930323 制定)

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為協助業者培訓產業所需相關人才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以助園區事業之發展,爰予明定管理局應協調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本互惠原則共同配合辦理人才培訓及創新技術之研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323 制定)

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為協助業者培訓產業所需相關人才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以助園區事業之發展,爰予明定管理局應協調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本互惠原則共同配合辦理人才培訓及創新技術之研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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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