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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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