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解釋。
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為協助業者培訓產業所需相關人才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以助園區事業之發展,爰予明定管理局應協調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本互惠原則共同配合辦理人才培訓及創新技術之研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參考科學園區設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為協助業者培訓產業所需相關人才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以助園區事業之發展,爰予明定管理局應協調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本互惠原則共同配合辦理人才培訓及創新技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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