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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之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 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立法理由一、為使園區事業之研發結果能充份發揮其經濟效益,第一項明定得於園區周邊設置衛星農場,以利園區事業研發成果之量產。但衛星農場非在園區內,非屬保稅範圍,自無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參酌農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民共同經營,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得組織農業產銷班,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獎勵、補助。且為鼓勵園區事業將其研發成果量產及促成衛星農場之設置,特於第二項明定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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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園區事業之研發結果能充份發揮其經濟效益,第一項明定得於園區周邊設置衛星農場,以利園區事業研發成果之量產。但衛星農場非在園區內,非屬保稅範圍,自無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參酌農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民共同經營,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得組織農業產銷班,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獎勵、補助。且為鼓勵園區事業將其研發成果量產及促成衛星農場之設置,特於第二項明定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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