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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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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第二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2. 2.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3. 3.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並應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可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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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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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