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野生動物被區分為兩類:保育類和一般類。保育類指的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以及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一般類則指除了保育類以外的野生動物。根據法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需要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參考資料: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範例:根據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的評估,某種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被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並製作名錄後,該野生動物即被確認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依其保育之需要,區分為左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依本法應加以保育之野生動物。包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名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將野生動物依其保育之需要區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保育類之名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等文字。
將野生動物依其保育之需要區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保育類之名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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