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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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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報明並加附一份退稅用報單副本由海關驗證後逕送退稅單位,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2. 2.前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園區事業在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繳關稅。
  3. 3.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 4.內銷課稅區之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國內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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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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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繕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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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