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貨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向海關繳納相當數額之內銷保證金,其數額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二、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保證金數額內准由園區事業先行提貨出廠。 三、園區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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