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
本條款主要是針對園區事業所簽發的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的有效期限進行規範,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非保稅或免稅貨品則為九十日,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例如,如果某公司在農業科技園區生產了某項非保稅貨品,則該貨品的出區放行單有效期最長為九十日,並且如果有效期屆滿的當天恰好是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該說明主要來自「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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