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1條,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進行稽核,以確保園區事業依規定辦理保稅業務。這表示海關有權監督園區事業的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以及保稅貨品的出區放行單等保稅業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園區事業對保稅業務的管理遵守相關法規。 舉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海關機關曾根據該條規定,派員赴某園區事業進行稽核,以確認其保稅業務的合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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