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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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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1條,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進行稽核,以確保園區事業依規定辦理保稅業務。這表示海關有權監督園區事業的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以及保稅貨品的出區放行單等保稅業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園區事業對保稅業務的管理遵守相關法規。 舉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海關機關曾根據該條規定,派員赴某園區事業進行稽核,以確認其保稅業務的合規運作。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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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