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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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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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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17 條規定:「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