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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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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准上市日起二年內,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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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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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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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19 條規定:「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核准上市日起二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受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