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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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經營績效良好之業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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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9條所述,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經營績效良好之業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這表示在此條款下,成為優先補助對象的業者必須具備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或離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後未逾三年且經營績效良好的條件。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推動專案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對於已進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一年以上且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者,得予以援助,包括在人事、法務、等各項事涉的援助。這顯示了對於進駐農業創新育成中心有相關規定和優惠政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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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