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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15 條

  1. 1.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2. 2.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3. 3.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4. 4.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5. 5.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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