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