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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33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參酌農會法及實務見解,農會為私法人組織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不具公務人員資格,而公職人員身分經撤銷,已執行職務公法上行為及執行職務所支領相關費用應否返還具體個案判決及函釋,與前述法律關係不同,尚難逕為比附援引

主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函詢農會會員代表被撤銷資格,前支領出席費、酬勞金、出國考察等相關費用是否須返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100 年 5 月 17 日農輔字第 1000118631 號函。

二、按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309 號判決參照)。又按農會依農會法第 2 條及該法第 3 章農會設立之規定,為私法人組織之人民團體,農會之會員代表係依農會法第 15 條規定由農會會員中選舉,農會與會員間,係屬私法法律關係,其會員代表不具公務人員資格(最高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210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貴會來函所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656 號判決及本部 84年 7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6632 號函係有關公職人員身分經撤銷,其已執行職務之公法上行為及其為執行職務所支領之相關費用應否返還之具體個案判決及函釋,與本件農會與會員代表間之法律關係不同,尚難逕為比附援引。

三、次按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對人事管理、財務處理事項均授權訂定相關辦法,則本件是否因避免農會與會員代表間互為主張權利而得免予請求返還會員代表相關費用,仍請 貴會參酌農會法相關法規規定及其意旨本於職權審認。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133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參酌農會法及實務見解,農會為私法人組織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不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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