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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2.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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