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農會選舉之職員為名譽職。
農會職員任期一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省農會或院轄市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 農事小組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以減少農會基層選舉之次數,並使副組長繼任為組長後,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取得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 二、增列第二項,為減少選舉糾紛,爰參照農會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之規定,明定農事小組組長選舉亦採候選人登記制度。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副組長繼任後之任期至原任小組長任期屆滿時為止,以避免困擾。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於第二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以提高素質。 三、現行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修正第二項,不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之情形。
農會選舉之職員為名譽職。
農會職員任期一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省農會或院轄市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一、第一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以減少農會基層選舉之次數,並使副組長繼任為組長後,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取得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 二、增列第二項,為減少選舉糾紛,爰參照農會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之規定,明定農事小組組長選舉亦採候選人登記制度。
一、第一項增列副組長繼任後之任期至原任小組長任期屆滿時為止,以避免困擾。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於第二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以提高素質。 三、現行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修正第二項,不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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