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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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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2. 2.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廢止
  3. 3.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8

(0191227 制定)

農會選舉之職員為名譽職。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任期一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0320529 全文修正)

省農會或院轄市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0740104 修正)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   農事小組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以減少農會基層選舉之次數,並使副組長繼任為組長後,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取得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   二、增列第二項,為減少選舉糾紛,爰參照農會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之規定,明定農事小組組長選舉亦採候選人登記制度。

(0770607 修正)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副組長繼任後之任期至原任小組長任期屆滿時為止,以避免困擾。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於第二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以提高素質。   三、現行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0900104 修正)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立法理由修正第二項,不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之情形。

(0191227 制定)

農會選舉之職員為名譽職。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任期一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0320529 全文修正)

省農會或院轄市農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至七人,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0740104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以減少農會基層選舉之次數,並使副組長繼任為組長後,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取得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   二、增列第二項,為減少選舉糾紛,爰參照農會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之規定,明定農事小組組長選舉亦採候選人登記制度。

(0770607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副組長繼任後之任期至原任小組長任期屆滿時為止,以避免困擾。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於第二項增列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以提高素質。   三、現行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0900104 修正)

修正第二項,不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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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23 條規定:「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