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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2.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廢止
  3.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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