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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一個人同時登記數種職務之候選人造成選務上之困擾,並淨化選舉之風氣,爰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予以限制。 二、第二項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明定候選人撤回登記之期限及撤回登記之法律上效果,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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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止一個人同時登記數種職務之候選人造成選務上之困擾,並淨化選舉之風氣,爰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予以限制。 二、第二項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明定候選人撤回登記之期限及撤回登記之法律上效果,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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