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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2.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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