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對於農會法第24條,根據該條規定,農會選任職員若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的行為,可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這表示農會在管理職員的過程中,有權利和程序來處理不當行為或違法情況。 參考資料來自前述法規引文之一,其中提到了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列舉了一個有關農會選任職員的罷免案例。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守,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上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團體之調整。 三、會員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任或罷免。
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守,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上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團體之調整。 三、會員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任或罷免。
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