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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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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會法第24條,根據該條規定,農會選任職員若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的行為,可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這表示農會在管理職員的過程中,有權利和程序來處理不當行為或違法情況。 參考資料來自前述法規引文之一,其中提到了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列舉了一個有關農會選任職員的罷免案例。

立法沿革 5

(0191227 制定)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守,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0320529 全文修正)

上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

(0371126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團體之調整。   三、會員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任或罷免。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 法令名詞
(0191227 制定)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守,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實業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0320529 全文修正)

上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農會出席之代表

(0371126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團體之調整。   三、會員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任或罷免。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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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24 條規定:「農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