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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長或理事會召集之。
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長或常務理事召集之。
上下級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農會理事會議,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其會期於各該農會章程內訂定之。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為之;逾時仍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與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為之;逾時仍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立法理由為維持農會業務之正常發展並避免地方派系之影響,爰將第三項修正為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另於第二項增列派代總幹事之派代期間,均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以利適用。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農會總幹事由省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得續聘一次。但經政府評定為績優者,得再續聘一次。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增列聘期及續聘之情形。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得續聘。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立法理由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半段文字。 二、農會總幹事依據農會法規定、及其與農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農會總幹事實際上被界定為「專業經理人」角色。專業經理人係以其經營績效良窳,做為決定其去留依據。基於此種認知,企業組織鮮少對專業經理人任期作限制,甚至為避免專業經理人對委任事業之經營權,會受到所有權改變或外力介入等干擾,難以貫徹其經營理念,尤有進者,尚對專業經理人更施以任期保障制度,確保其經營權得以發揮到極至。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半段有關總幹事任期制之文字。
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長或理事會召集之。
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長或常務理事召集之。
上下級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農會理事會議,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其會期於各該農會章程內訂定之。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為之;逾時仍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與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為維持農會業務之正常發展並避免地方派系之影響,爰將第三項修正為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另於第二項增列派代總幹事之派代期間,均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以利適用。
一、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農會總幹事由省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規定刪除。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一項增列聘期及續聘之情形。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半段文字。 二、農會總幹事依據農會法規定、及其與農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農會總幹事實際上被界定為「專業經理人」角色。專業經理人係以其經營績效良窳,做為決定其去留依據。基於此種認知,企業組織鮮少對專業經理人任期作限制,甚至為避免專業經理人對委任事業之經營權,會受到所有權改變或外力介入等干擾,難以貫徹其經營理念,尤有進者,尚對專業經理人更施以任期保障制度,確保其經營權得以發揮到極至。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半段有關總幹事任期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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