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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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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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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
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得續聘。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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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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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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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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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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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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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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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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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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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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